国产无套内射又大又猛又粗又爽,久久A级毛片免费观看,激情偷乱人伦小说视频在线

網站首頁 | 網站地圖

人民論壇網·國家治理網> 前沿理論> 正文

推動平臺經濟健康安全發展需創新監管方式

摘 要: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而數據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其價值越來越被重視,圍繞數據的平臺經濟壟斷現象也不斷增多。為此,應當積極適應平臺、數據、算法三維經濟結構,設置與平臺經濟相適應的事后監管機制,創新相關市場界定方法,依據相對優勢地位理論和規制路徑重構反壟斷法律法規,進而形塑良性的數據治理體制機制和數據治理體系,推動平臺經濟健康安全發展。

關鍵詞:平臺經濟 反壟斷 三元融合 數據壟斷

【中圖分類號】D992 【文獻標識碼】A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2021年經濟工作,其中特別提到了要“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近些年來,平臺經濟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使得數據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隨之一些圍繞數據的壟斷現象開始逐漸出現,這加劇了企業競爭優勢、行為的限制競爭效應,引發了一些掌控數據的企業濫用關鍵投入要素、實行封鎖與排除數據的行為。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直指平臺經濟中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平臺競爭對反壟斷法的挑戰

平臺經濟的全球化推動了競爭問題的國際化趨向。就平臺數據競爭問題, Microsoft、Google、Facebook、Amazon、Apple 等掌握數據及應用的大型平臺已經被多個國家的競爭執法機構調查和處罰。平臺的市場特性和自身特點,使得數據驅動的平臺競爭案例在反壟斷法的適用上產生相當的疑問,國際組織及部分國家開始對平臺經濟引發的反壟斷法問題展開探討,通過個案的累積開始逐步進行法律層面的修訂,我國在這方面也進行了一些探索。

比如,在阿里巴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中,執法機關運用傳統反壟斷分析框架,通過供求替代分析工具界定相關市場,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十九條認定其平臺市場支配地位;同時,針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這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分析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和損害??紤]到平臺經濟雙邊市場的跨邊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正向反饋效應,以及平臺運用規則、算法進行流量控制、生態化布局等特點,在平臺經濟中應給予相對人提出正當理由的一定空間。在反壟斷從工業經濟轉向數字經濟的關鍵時期,本案反映了中央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心,也為近期出臺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中典型的“二選一”認定,以及我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五條的壟斷行為的司法規制起到引導作用,是優化競爭環境,鼓勵數字平臺做大做強,增強國際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邁步。

平臺經濟反壟斷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首先,2020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2021年經濟工作的八項重點任務之一。該會議指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目前關于平臺經濟的反壟斷法律法規,有部分是沿用或參照數字經濟領域的,對于平臺經濟領域相關概念界定不夠準確,針對性較弱,規范力度相對不足。

其次,在平臺經濟領域,作為特別法的《電子商務法》是全世界范圍內較早的規制平臺競爭的條款之一。其中的第22條、第35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這些法條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和前瞻性,可以為加強平臺經濟反壟斷工作、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法律法規提供重要借鑒。

最后,《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是世界上第一部針對平臺經濟的系統性的官方指南,具備非常豐富的數字經濟反壟斷的要素。它細化了針對平臺的反壟斷執法規則,搭建了平臺經濟反壟斷的初步理論框架,切實回應了平臺經濟反壟斷案件中的實務問題,在平臺經濟反壟斷領域具有較強的可適用性,是平臺經濟反壟斷執法的重要依據。應對該文件中提到的問題予以充分重視,使反壟斷立法內容有效回應實務需求,為日后的反壟斷執法提供更充分的依據。

平臺經濟反壟斷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

一方面,目前關于“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概念界定過窄,且列舉式的定義條款無法適應瞬息萬變的數字經濟業態發展要求。數字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并不都是“平臺”,例如,在一些線上線下融合的經營領域,存在比較多的平臺授權型經營模式,這些被授權的經營者往往是在某一地區開展業務的本地經營者,將這些經營者稱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似有不妥。更重要的是,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概念界定過窄的情況下,平臺內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可能無法得到有效規范。在一些案例中,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而平臺并未實際參與(如平臺內經營者利用平臺算法推送等規則自主實施的默示的壟斷協議行為),而此時得到處罰的卻可能是“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而非平臺內的經營者。

以2018年微信公眾號平臺封禁抖音、火山、西瓜等視頻鏈接為例。微信封禁的抖音、西瓜視頻等鏈接,與未封禁的快手、京東、騰訊視頻等視頻內容鏈接屬于同一類型的內容鏈接,同樣的鏈接內容,為何抖音的鏈接內容跟數據安全有關,而快手、京東、騰訊視頻等鏈接內容跟數據安全沒有關系。法律只保護正當、合法的商業利益,而不保護采取歧視性平臺規則、惡意實施不兼容,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獲取的商業利益。微信歧視性屏蔽抖音鏈接的行為,完全可以落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的“惡意不兼容”條款,因此,微信歧視性屏蔽抖音鏈接所保護的商業利益可以說是不合法、不正當的。

平臺設置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平臺規則,是其作為“守門人”的義務。微信平臺作為擁有日活躍用戶數超過10億的占支配地位的平臺,其具有既是平臺經營者又是平臺內經營者的雙重屬性。目前微信歧視性屏蔽抖音鏈接,是濫用微信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通過濫用行為獲得的商業利益是反壟斷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對于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微信平臺來說,對相關市場秩序維護的競爭利益是大于企業自身的經營自由的;同時,微信平臺以企業經營自由來抗辯公平競爭義務,是“互聯網不適用反壟斷法”思維的體現,是架空反壟斷法,無視公平競爭利益的違法行為。

此外,隨著物聯網領域和區塊鏈領域技術的迅速發展,未來可能會出現大量的“物聯網”經營者和“區塊鏈網絡”經營者,而上述這些經營者也不能簡單歸類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同時,目前法律條文以列舉的方式明示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業務范圍,雖基本涵蓋主流的數字平臺,但還未將依托硬件提供軟硬件融合服務的業態融入其中。這種列舉式的定義條款可能無法適應瞬息萬變的數字經濟業態發展要求,應進一步優化完善,以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平臺業態。

另一方面,在認定“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現有法律條文存在將“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網絡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以及經營者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力量”等因素并列考量的情況,而實際上,上述因素的屬性并不相同。如:平臺經濟具有動態競爭的競爭特性,市場創新、經營模式和技術特性更多地偏向于企業的抗辯因素;網絡效應、經營者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力量等則更多地偏向于認定因素。簡言之,上述諸多因素中有些因素是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有些因素是經營者抗辯自身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因此,如果只是將上述因素并列考量而不加以區分,易造成邏輯混亂。建議將這些因素進行分類,明確其屬于認定因素還是屬于抗辯因素。

總而言之,現有法律條文規定更多的是適用于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企業,對數字平臺經濟可能出現的壟斷行為及資本的無序擴張的應對則顯得較為乏力。當前,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平臺企業將獲得更多新的發展機會,其掌握數據生產要素的能力會越來越強,實現價值的水平也會越來越高。而傳統企業收集數據、分析數據、利用數據的能力相對來說較差。長此以往,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大,甚至可能會出現發展不公平的現象。此外,互聯網企業在海外上市的比較多,其背后的外資資本也比較多,如果外資滲透進這些超級大平臺,對國家安全必然是不利的。在資本與數據力量的雙重疊加下,消費者恐怕也會越來越沒有選擇權。從這一點來看,進一步完善反壟斷法尤其是平臺經濟反壟斷法律法規,對于統籌發展和安全、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創新平臺經濟監管的分析框架

進入數字經濟時代,傳統的反壟斷分析方法的局限性逐漸顯現。可以發現,在數據市場的行為、競爭損害、監管范式等方面,嵌入傳統價格中心型分析框架后,依然無法解決當前的各種問題。也就是說,沿用工業革命時代的反壟斷規則無法完全有效滿足當下的發展要求。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諸多特征使競爭要素結構和原理相比工業經濟時代發生巨大變化,市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化,加強反壟斷規制迫在眉睫。因此,有必要重構反壟斷法的理論框架和法律規制體系,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法律法規,推動平臺經濟有序競爭、健康發展。

第一,事后管制應與事前管制相配套。今年3月,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提出,要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優化監管框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充實反壟斷監管力量。相比公司單個商品利潤高的工業經濟時代,數字時代平臺以其廣泛的經濟觸角實現了過去無法達成的“薄利多銷”。目前,關于平臺經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的處罰標準,多數沿用和參照了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處罰措施,不盡合理,應設置與其行為性質相適應的處罰措施,如以違法所得+固定比例作為處罰限度。

第二,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臺可以通過更改技術設置、控制技術端口流量、阻礙消費者訪問競爭對手平臺等舉措,將流量引向自身平臺,實現“流量劫持”。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同平臺的不同產品數據的開放共享,從而影響了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貢獻評價,使得流量競爭的法律風險日益加大??梢哉f,基于流量或數據的壟斷行為形成了一種新型卡特爾。針對以上數據流量入口壟斷問題,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相對優勢地位的認定可以突破基于工業經濟原理相關市場界定、市場份額等靜態的分析框架,更多聚焦動態行為和限制、排除競爭的危害后果。

第三,建議直接把必要設施原則導入《反壟斷法》修改中,并減輕舉證責任。必要設施原則可以繞開界定市場和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必須前提,依據相對優勢地位理論和規制路徑重構反壟斷法律法規,進而形成市場支配地位和相對優勢地位雙重規制模式,從普遍意義上規制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在導入必要設施原則進行立法之外,建議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包括上下游縱向沒有競爭關系和橫向有競爭關系的情形。此外,可以進一步創新界定市場和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方法,改善數據拒絕接入的認定要件,提高通過必要設施原則規制該行為的可操作性和標準性。

第四,創新相關市場界定方法,考慮以數據和流量對價支付為基礎。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的及時性等屬性,以及網絡可24小時實時交易的市場“交易大爆炸”,使得在工業經濟時期“生產大爆炸”市場競爭分析中作用微弱的相關時間市場分析工具比相關地域、相關產品市場更為關鍵。因此,應對市場經濟活動分析因素進行創新界定。

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必須創新監管方式

目前平臺經濟正處于全面監管階段。規制理念的轉變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無論是過去的“包容審慎”,還是現在的“規范秩序”,都體現了新經濟發展的規律。平臺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特別是疫情防控常態化后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大平臺壟斷、平臺濫用數據、順風車問題、長租公寓爆雷、網貸爆雷、校園貸等。這些現實問題凸顯了在法治軌道上糾正、規范平臺治理難題(平臺責任、平臺與用戶關系、平臺與他方關系等)、數據濫用難題(數據黑產、數據利益分配不公、數據權利缺失、數據要素市場無法建立等)、無序競爭難題(大平臺壟斷、數據流量壟斷、惡意爭奪數據等)和監管失靈難題(新模式舊規則不適配、治亂反復、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等重大問題的必要性。

總的來說,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必須要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政府監管模式。應加強主體治理,即完善平臺作為新主體的規則體系與治理機制。應加強客體治理,數據作為嶄新的生產要素,是平臺經濟的主要客體,圍繞數據加強隱私保護與權利變革,形塑良性的數據治理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應加強行為治理,即將競爭相關行為作為主要治理對象。當前,數據市場競爭要素呈現出多維現象,擁有數據優勢的數字平臺未必能獲得市場力量,須就平臺競爭要素進行全面評估。最后,必須以政府監管為核心,重塑適應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監管規則、監管邏輯與監管工具,打造平臺政府,發展監管科技。

【本文作者 楊東,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臧俊恒,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研究員】

參考文獻

[1]楊東:《論反壟斷法的重構: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中國法學》,2020年第3期。

[2]楊東、臧俊恒:《數字平臺的反壟斷規制》,《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2期。

責編:賀勝蘭 / 羅 婷

聲明:本文為《國家治理》周刊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國家治理周刊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賀勝蘭